張掖市公安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市政府信息辦:
本年度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由張掖市公安局編制。報告全文包括總體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與提起行政訴訟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6個部分。統計時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報告電子版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sarahtuckerevents.com)全文公開。如對本年報有疑問的,請與張掖市公安局政治部聯系(電話:0936-5999026)。
一、總體情況
2022年,張掖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務公開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有序推進政務公開各項工作,從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入手,借助網絡載體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各類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效提升公安機關服務群眾的水平和執法公信力。
(一)主動公開情況。2022年,張掖市公安局通過政務公開平臺發布各類工作信息455條、時政新聞71條、通知公告7條。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市公安局政府網站等網站及時對市公安局機構概況、部門領導、領導信息、部門預決算信息等及時進行更新發布,公眾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公安局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政務服務平臺等公開形式,將辦事指南、服務收費項目和依據等予以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公眾監督,此舉方便了群眾辦事,密切了警民關系,提升了群眾滿意度。
(二)依申請公開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和市政府依申請公開相關制度,張掖市公安局不斷完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對申請的受理、審核、處理、答復制度和辦理程序做了嚴格規定,明確了不予公開事項,全年收到2條政府公開申請,全部及時答復。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2 年,張掖市公安局按照《條例》規定和市政府的要求,重點圍繞“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鄉村振興、生態建設、保障民生等方面,立足維護社會政治和治安穩定職能,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促進依法行政,服務民生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完善和實行戶籍、出入境、治安、車管等行政項目和非行政項目的“公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維護,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四)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市公安局著眼于政務公開長效機制建設,健全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立專人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確保自上而下政務公開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做,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經辦人員抓具體”的工作機制,為政務公開工作提供組織、人員保障。嚴格規范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程序,按照“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信息的“擬稿、審核、審簽、審查、校對、備案”等嚴格規范“責任單位上報-辦公室審核-局領導審批”的發布程序,每條信息均做到嚴格審查、嚴格控制、嚴格把關,并在月底開展“回頭看”,對照梳理清單、查擺問題、落實整改,倒查相關部門責任,在曝光臺予以通報,并建立相應臺賬、留檔存查,確保上網信息“不涉密、不涉敏、無錯別字、無錯誤詞”,牢牢守住信息發布安全的“紅線底線”。
(五)監督保障情況。加強政務公開形式、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反饋方面的監督考核,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積極拓寬信息公開渠道,采取交流座談、走訪征詢、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第一時間發布最新警方提示、工作預警、便民服務等,確保政務信息發布高效高質、公開透明。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制發件數 | 本年廢止件數 | 現行有效件數 |
規章 | 0 | 0 | 0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許可 | 46297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處罰 | 21409 | ||
行政強制 | 0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收費金額(單位:萬元)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2035.00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 企業 | 科研 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處理 |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請人逾期未按收費通知要求繳納費用、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總計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2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雖然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效,但對照上級要求還是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改進提升。主要體現在:一是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力度還需要增強,公開內容需進一步細化,公開范圍需進一步拓寬,公開形式需進一步豐富;二是公開信息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2023年,市公安局將繼續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信息公開工作的決策部署,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開力度。進一步細化主動公開內容,嚴把質量關、保密審核關,確保應公開的政務信息全部公開,保質保量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豐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進一步加強網站、微信等平臺功能建設,利用有效的途徑與方式公開信息,確保群眾能夠及時知曉、了解。
(二)健全機制運行。進一步完善信息收集、審核、報送、公開流程機制,規范政務信息公開程序。同時,建立網上巡查機制,落實人員對新媒體和網站信息運維更新情況進行定期巡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三)提升隊伍能力。積極組織信息公開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傳達落實上級文件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積極性。同時,緊密圍繞信息公開格式、體裁適用等常用業務知識,加強交流探討,切實提升隊伍整體業務水平,推動信息公開工作高質量發展。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規定的按件、按量收費標準,本年度沒有產生信息公開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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