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等社會救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請社會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二、核對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客觀、公正、保密和逐級核對的原則,做到“先授權、后核對;無委托、不核對;只核對、不認定”。
三、核對對象
核對對象指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家庭。包括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
四、核對內容
包括核對對象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但不包括國家、省和市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財產范圍的項目。
(一)戶籍狀況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家庭成員的戶籍登記狀況、婚姻登記狀況、就業狀況等。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同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
2.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3.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4.轉移凈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凈收入。
(三)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即房屋、現金、貴金屬及其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余額等。
五、核對流程
(一)核對對象應當提交對其家庭戶籍、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對的授權書,由社會救助主管部門對其是否符合救助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可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張掖市申請社會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
(二)核對機構在收到本級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的核對委托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對象開始核對,并出具受理委托收據。核對對象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居住地核對機構進行核對。
(三)核對機構在受理核對委托后,應根據需核對數據信息的特點、來源、種類,采取自動比對、人工比對、實證調查等方式對核對對象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核對機構應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工作組,實行一事一授權。
六、中止核對情形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拒絕配合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通過離婚、贈予、轉讓、轉移等手段,主動放棄、隱瞞財產所有權或應得合法收入的;
(四)相關專項社會救助和保障部門有中止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