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甘退役軍人廳發〔2019〕1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切實加強教育培訓管理,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軍人,是指退役3年內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退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育培訓,是指由政府免費提供、自主就業退役軍人自愿參加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目的是提高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的就業創業競爭力。
第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的主體責任,堅持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五條 對自主擇業軍轉干部主要開展適應性教育培訓、個性化教育培訓和網絡化教育培訓。適應性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和安置地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自主擇業管理服務相關規定、就業創業有關政策和法規等。個性化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圍繞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就業創業需求予以安排。網絡化教育培訓內容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分期分批組織學習。第六條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主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通過教育培訓,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經費包括學雜費、住宿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技能鑒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
第八條 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由中央財政和部隊共同負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由省與市、縣(省直管縣)按5:5的比例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教育培訓經費采取如下方式撥付:
(一)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當年實際接收人數核撥,由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撥付承訓機構。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的上年度教育培訓人數下撥至縣級財政部門,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撥付承訓機構。省級教育培訓試點機構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直接撥付。
(三)培訓時間在6個月(不含)以上的中長期教育培訓,經費采取按年度分段的方式撥付,開班后撥付50%,培訓結束后根據教育培訓績效考核情況撥付余額。培訓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短期教育培訓的經費,開班后撥付30%,參訓人員考取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后撥付余額。
第十條 撥付培訓經費,須提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培訓通知或批復、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等憑證。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教育培訓,原則上由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高等院校、軍隊院?;蚴⊥艘圮娙耸聞諒d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承訓。一般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對培訓需求相對集中的專業,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統一組織。
第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原則上由全省退役軍人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聯盟成員單位或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承訓。一般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省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根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需求開展試點培訓。
第十三條 教育培訓班的工作人員應當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統計匯總上年度本地區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人數,于3月底前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督促指導承訓機構圍繞提高自主就業退役軍人社會適應能力,突出就業創業所需知識和技能,開展“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培訓。堅持誰承訓誰推薦就業,提高就業創業成功率。
第十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經費管理使用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各級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配套教育培訓經費;
(二)教育培訓經費是否存在被擠占、被挪用等情形;
(三)教育培訓經費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自主就業退役軍人入學人數是否屬實;
(五)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違規收費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紀律,不得借教育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組織會餐宴請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使用教育培訓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教育培訓無關的費用;不得套取培訓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八條 對于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予以通報,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違紀違法線索,通報同級紀委監委;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