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日期:2023-09-20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環罰字〔2023〕15號
甘肅羽潤隆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620702MABRABR914
地址:張掖市甘州區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示范園經二路與緯一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羽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13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破碎、篩分、洗砂設施并投入生產運行。
以上事實,有《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3日李羽)、《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3日李羽)、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钡囊幎?。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張環罰告字〔2023〕1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利,至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钡囊幎?,綜合案件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情節:項目建設進程”,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地址:甘州區盛和路6號)二樓辦理罰款繳納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受理中心地址:張掖市濱河新區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個月內向高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甘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9日